關於我們

本所成立於1996年,專門從事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諮詢、分析及訴訟事宜。

「知識產權刑事」部門

專門處理涉嫌侵犯版權、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刑事案件和涉嫌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刑事案件

由本所資深合夥人江炳滔律師以及合夥人蔡永杰律師帶領。江律師、蔡律師專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執業超過二十年,擁有豐富刑事案件實踐經驗,為企業和有關人士在被香港海關要求協助調查,逮捕和起訴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保護他們合法權益。

江炳滔 律師
蔡永杰 律師

歡迎致電 3105 5108或電郵bkt@bk.com.hk 聯絡我們。

我們的服務

程序流程

  • 海關入鋪搜查
    若在企業毫不知情下,「香港海關」人員持搜查令,進入公司寫字樓或鋪搜查侵犯註冊商標或版權物品和遞補企業負責人時,企業應該:
    • 尋找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 鎮定處理海關人員在寫字樓或鋪搜查證物
    • 之後主動預約海關人員澄清事件
  • 海關落口供
    面對突如其來的事件,多數的公司都會措手不及。對於搜查令,公司和它的負責人當然要與海關人員通力合作。在搜索後,海關人員或會筆錄搜索過程,尤其是負責人的回答。之後,海關人員或會邀請公司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士前往海關大樓落口供。對公司而言,此刻是一個很重要的「轉捩點」。若公司處理不宜,口供極會影響公司和負責人的刑責。 在負責人和銷售員口供時,他們可考慮採納以下行動
    • 1. 他可選擇自願性下向關員作出每個問題的答案、
    • 2. 公司的負責人可考慮保持箴默,不回答會面問題。對每一問題,負責人可考慮以「保持箴默不願作答」回答。雖然如此,公司負責人仍需要與海關人員通力合作落取口供、和
    • 3. 負責人應即時聯絡律師商討事宜。若負責人有「不知情」的答辯理由,他們應該與律師做好一份文件,并解釋清楚來龍去脈。之後去信海關要求會面并提供資料協助海關調查。
  • 被捕人注意事項
    為提供負責人和銷售員在「警戒下」被海關關員問及的問題,本所整理了以下關員較常提出的問題以供參考:
    • 你願唔願意回答我所問問題?
    • 你對閱讀及書寫中文有冇困難?
    • 你對問題的答案你想自己寫抑或其他人代寫?
    • 公司運作咗幾耐?
    • 有關所搜獲所得之懷疑侵權產品嘅入貨詳情系點樣?
    • 你系公司裏面負責乜嘢工作?
    • 公司負責人系邊個?
    • 你有冇得到商標持有人授權售賣涉嫌侵權產品?
    • 你有冇去求證你所售賣涉嫌侵權產品嘅真假?
    • 你有冇野想向海關澄清或補充?
  • 控罪協商
    當海關正式作出起訴後,被告人可以向律政司發出Plea Bargain (控罪協商)信函。
    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被告人可以不同種類的建議來與律政司「和解」。例如承認較輕的罪行換取控方放棄控告較重的罪名(例如承認不小心駕駛換取控方不控告危險駕駛),又或者同案兩名被告,建議角色較重或較容易入罪的一名認罪,換取控方撤銷控告另一人等等。
    一般而言,要令控方接納「不提證供起訴」的建議,被告人亦要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協——就是要承認控方的案情。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為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而承認案情,法律上並不等同「認罪」。在某角度上,這是控辯雙方「雙贏」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官一般會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向被告下達一個簽保守行為的命令,主要是要求被告人答應在擔保期內行為良好、不能再干犯類似罪行等。
  • 出庭答辯或求情
    被「香港海關」起訴後,第一堂聆訊一般會於幾個星期後在某一裁判處進行。在此第一堂聆訊中,被告人可選擇向法庭「認罪」。 一般而言,在第一堂聆訊前被告人擁有的主控起訴資料是相當「有限」的。他們一般只擁有自己向「香港海關」提供的警戒口供(和其他被告人的警戒口供)。而「香港海關」其他的主要證人口供,包括「專家檢驗報告」、「海關官員的口供」、版權作品(如果是版權侵權)和/或註冊商標證書等等文件通通未有。據本所經驗,在第一堂聆訊前,十居八九的案件,被告人也未被提供所有控訴文件。沒有所有控訴文件,被告又如何得知「香港海關」的起訴證據強弱呢? 只有被告人在第一堂不認罪,「香港海關」才會向被告人提供以上所有控訴文件。 從上述可見,除非被告人決心在第一堂聆訊中了結案件,否则他們都會在第一堂聆訊中作出「不認罪」,在第一堂聆訊堂獲得所有控訴文件後才決定「認罪」或「不認罪」。只有這樣,被告人才能用以下更理性的行動:
    • 1. 在查閱「香港海關」提供的所有控訴文件後,若覺得成功控辯和缺罪的機會低時,被告可在第二堂聆訊時才「認罪」、
    • 2. 但若果發覺起訴證據不足,例如專家證人有技術問題或版權作者不出席聆訊等等,被告人便可與其律師商討答辯策略、和
    • 3. 在現實中,多數的案件中被告人不只是一個人,而是2個或以上。這時,被告人便可討論和(如有須要)向「香港海關」提出和解議案,例如第一被告「認罪」,而第二被告「逃罪」等等。
  • 在展覽會上被海關人員逮捕
    「快速行動計劃」是由香港海關和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聯合,為在展覽會上涉嫌侵犯版權和/或註冊商標的行為而設立的打擊侵權計劃。若在展覽會上參展商被海關懷疑、搜查和/或拘捕,他(和其負責人)或會被即時送達位於北角海關大樓進行調查。經過調查、落口供等程序後,涉嫌侵權參展商或會被提出起訴。 若涉嫌侵權參展商需要協助,他們應盡早聯絡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尤其在落口供前,若涉嫌侵權參展商能知曉自身權利,避免在「展覽-逮捕-混亂-陌生」的緊急情況下作出或披露對自身有害的證據,那就可能避免一場訴訟。 侵犯版權是一項非常有技術性的罪行。若能在技術上,例如版權的存在性與否、版權擁有權的完整性上,成功挑戰起訴,被告參展商或可避免被起訴的厄運。 本所對處理展覽會上因涉嫌侵犯版權和商標而被逮捕的案件有相當認識和經驗。本所將辦公室設立於灣仔會議展覽中心附近,亦是因這原因。

    圖右:江炳滔律師與一眾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線代表與香港海關代表展開定期會議。目的為改善「快速行動計劃」制度

實戰案例分享

控罪: 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偽造商標的貨品

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其訟費申請被拒。第二被告人則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第一被告人於是就訟費申請被拒提出上訴,而第二被告人則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結果:

  • 第一上訴人針對駁回訟費申請的上訴得直,可得原審的訟費。
  • 第二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
案例詳情 -> 下載檔案
控罪:
    1. 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2. 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偽造商標的貨品
本案中被檢獲的涉嫌附有偽造商標的玩具公仔合共2件

本所於2016年10月13日向律政司發出控罪協商信函,「質疑」控方專家證人供詞的可信性,建議律政司接納以被告人簽保守行為下不提證供起訴的和解建議。

    本案的專家證人,是商標擁有人代表,以下因素足以影響該專家證人的可信性:
    該專家證人只是註冊商標受許人的雇員,她並不能百分百保證被告人所售賣的玩具公仔並非來自商標擁有人或經商標擁有人授權;
該專家證人的任職年期。以該專家證人有限的知識,她並不能百分百保證被告人所售賣的玩具公仔並非來自經商標擁有人授權的其他代理人。

律政司同日便回覆拒絕接受被告人的和解建議。其後案件於2016年10月20日展開審前覆核聆訊,並定於2016年11月9日進行正審聆訊。但於2016年11月4日,距離正審聆訊不足一個星期的日子,控方主動聯絡我方,表示由於專家證人本身未能確認被告人所出售的玩具公仔附有的商標是“偽造商標”,因此考慮接受被告人早前的和解建議,以簽保守行為下不提證供起訴了結本案。

上述案例是相對罕見的,但也足以證明,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人所出售的玩具公仔載有的商標是“偽造商標”。「挑戰」證人供詞的可信性,是成功說服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的關鍵策略之一。

刑事侵權相關法例

  • 留有刑事案底
  • 罰款(以每件侵權產品港幣50,000元計)、和
  • 入獄(公司除外)或緩刑。
  • 被告所犯罪行是因錯誤地依賴他人提供資料,而且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并已盡一切盡應盡的努力以避免觸犯罪行、和
  • 被告不知道、沒有理由懷疑,並且已盡合理的努力,仍不能確定偽造商標已應用於貨品上。
  • 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第118條,在未有版權人同意下在業務使用侵權產品屬於侵權行為。一經定罪,被告人必須留有案底。視乎案情和侵權活動的嚴重性,被告人可被判入獄或緩刑。除此之外,被告人亦會被判罰款。根據以上條例,香港海關於2008年於加州紅卡拉OK旗下尖沙咀分店搜證。其後在2010年初起訴當時經營加州紅卡拉OK的經營和創辦人侵犯版權。經審訊後,九龍城裁判法院於2010年9月22日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並命令香港政府繳付被告人一部份訟費。
  • 在該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以下《版權條例》528章第118(3)的免責辯護脫罪:
  • 「…(被告人如果能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案中被告曾在案發前去信2間聘請的版權代理公司要求提供歌曲版權名單。但是對方以歌曲數目太多為理由婉拒提供。九龍城裁判法院對此直指該2間代理公司每年收取被告頗多的年費,應該通知被告,而不應該要求被告一方自行向唱片公司查詢,這做法苛刻。裁判司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 於2008年8月16日起,若果公司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第118條被檢控,而侵權產品牽涉軟件、電視劇集或歌曲,該公司的業務董事或經理均會被法律假設為有罪。換言之,當香港海關在該公司搜查到涉嫌侵權的軟件、電視劇集或歌曲,香港海關可透過該條例在起訴公司同時一併起訴公司的業務董事或經理。
  • 從上述案例和新法例可見,香港公司應採取合理的行動來查詢和探討購買得來和使用的產品的版權權利。而且更應把採取行動書面化以證明自己已盡力探討而不果,繼而印證自己不知情的免責辯護。

不良營商行為相關法例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

  •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
  • 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
  •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 即屬犯罪

任何商戶如-

  •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的服務;或
  • 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即屬犯罪。

誤導性遺漏(第13E條)-

某營業行為會被視作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如 :

  • 遺漏/隱藏 / 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
  • 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
  • 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第13F條)

某種營業行為可能被視作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如:

  • 利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在相當程度/ 可能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一般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
  • 因而導致他們如沒有接觸上述情況便不會作出交易決定

餌誘式廣告宣傳(第13G條)

在顧及商戶經營業務的市場性質及有關宣傳品的性質後,該商戶的廣告宣傳可能被視作為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如 :

  • 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商戶將能在合理期間內,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或
  • 該商戶沒有在合理期間內,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

以下情況,廣告宣傳不屬餌誘式廣告宣傳,如 -

  • 有關宣傳品清楚述明要約按該價格供應該產品的期間或數量 ; 及
  • 該商戶要約按該價格在該期間內供應該產品,或要約按該價格供應該數量的該產品

如商戶有充分證據舉出,以帶出以下爭論點

  • 按在有關廣告中宣傳的價格,已要約向有關消費者供應 / 已要約促致第三者向該消費者供應屬於在該廣告中宣傳的類型的產品 / 同等產品
  • 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及合理數量
  • 不論該消費者接受與否
  • 如該要約不獲該消費者接受,亦假設該商戶會有能力如此供應
  •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第13H條)

如商戶就某產品作出按指明價格的購買邀請,意圖促銷不同的產品而:

  • 拒絕向消費者展示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
  • 拒絕接受有關產品的訂單或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有關產品;或
  • 展示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的欠妥樣本

不當地接受付款(第13I條)

商戶接受付款時屬不當地接受付款,如 :

  • 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 ;
  • 意圖供應有重大分別的產品
  • 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商戶將能供應有關產品 -
  • 在其接受該付款或代價之時或之前所指明的期間內 ; 或
  • (如在接受該付款或代價之時或之前沒有指明期間) 在合理時間內 。

不當地接受付款 - 額外免責辯護

如商戶有充分證據舉出,以帶出以下爭論點

  • 已要約促致第三者供應有關產品 / 同等產品
  • 在一段合理時間內
  • 不論該消費者接受與否
  • 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全額退還
  •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如抵觸上述條例,一經定罪, 最高可罰款$500,000及監禁5年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362章第26(1)條,被告可依賴以下免責辯護:

被告所犯罪行是因錯誤地依賴他人提供資料,而且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并已盡一切盡應盡的努力以避免觸犯罪行、和

被告不知道、沒有理由懷疑,並且已盡合理的努力,仍不能確定偽造商標已應用於貨品上。

除刑事檢控外,香港海關接受涉嫌干犯指定條文的商戶作出書面承諾以解决有關個案。

接受承諾的個案(資料來源:香港海關)

虛假商品說明個案

某麵包店藉廣告、陳述和互聯網推廣其產品,形容產品「天然」和「無 添加」,但沒有詳述或進一步解釋這些字眼的意思。由於該店一些產品其實含有天然香精,因此上述描述會造成錯誤印象,令消費者以為產品沒有加人添加劑。海關相信該麵包店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其產品,觸犯《條例》

不當地接受付款 個案

某網上商店收取消費者款項後,沒有於協定時間內交付電器及運動服裝 產品。該公司亦因為周轉不靈,沒有安排退款給消費者。海關相信該公 司不當地接受付款,觸犯《條例》 商戶的承諾: 該商店的經營者承諾兩年內不會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作出該類行為 或相當程度上類似的行為,並會制訂相關措施,以落實承諾及遵從《條 例》的規定。

成功檢控的個案(資料來源:香港海關)

虛假商品說明 個案

某連鎖超級市場的一問分店出售一款「挪威煙三文魚」,價格標示為每包 「標準價39.9,特價29.9」,但於結帳時卻收取34.9元而非29.9元。而另 一問分店出售一款「辣肉腸」,價格標示為每包「標準價月二平,特價 7.91,但於結帳時收取13.9元而非7.9元。 該超級市場被控在營商過程中供應及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80,000元。

誤導性遺漏 個案

某日式餐廳在晚市時段額外收取顧客加一服務費,但餐廳並無在餐牌上 歹U明,亦無以其他方式事先向顧客說明,直至結賬時顧客才知悉有關費 用。 該餐廳被控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000元。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個案

某健身中心的一名健身顧問藉詞向一名消費者提供免費的體驗計劃,擅 自拿取其信用卡過數購買價值10,764元為期兩年的健身會籍·其後該消費者與健身顧問對質並要求對方取消合約,另一名銷售經理通過作出具 威嚇性的營業行感,不斷向消費者施壓,包括拍抬質問及出手攔住房門 阻止她離聞,意圖令該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 該健身顧問及銷售經理分別被控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及作出具威嚇性的營 業行為,罪名成立,健身顧問被判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銷售經理則 被判罰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當地接受付款 個案

某私人學習中心銷售中小學生興趣班及人學面試課程,惟該中心收取有 關預繳學費後突然結業,沒有向消費者提供課程,亦沒有向學員退款。 該私人學習中心被控在經營過程中不當地接受付款,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8,000元,並需賠償合共21,994元予受影響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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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炳滔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 刑事侵權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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